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北京语言大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滨州医学院、中华女子学院、吉林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山东省康复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芳、梁巍、曲春燕、张庆苏、刘巧云、陈傲、李革临、张云舒、林青、赵惠、孙毅。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儿童言语功能评估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儿童言语功能评估的原则,提供了儿童言语功能评估的条件、流程、内容和服务质量控制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的言语功能评估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 children
未满18周岁的人员。
3.2 言语 speech
有声语言(口语)形成的机械过程。
3.3 言语障碍 speech disorder
个体的口语产生及运用出现了异常。
注:包括声音的发出、语音的形成、正常的语流节律等。表现为说话费力、发音不清或者完全丧失发音能力的情况。
3.4 构音障碍 dysarthria
构音器官在构音的过程中,由于运动异常或者协调运动异常,导致发音不清的现象。
3.5 儿童言语失用 childhood apraxia of speech
发生在儿童期,在没有神经肌肉结构和运动缺陷的情况下,出现言语运动的准确性和协调性受损,导致语音和韵律的产生出现错误。
3.6 嗓音障碍 voice disorder
呼吸或喉部存在器质性病变或功能异常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3.7 语畅障碍 fluency disorder
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和言语节奏的紊乱。
注:口吃属于语畅障碍的一种,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4 评估原则
4.1 综合原则
评估内容宜多维化。全面了解和评估儿童的基本信息、病史、听觉能力、构音语音能力、构音器官的结构和功能、学习能力、神经发育、行为发育等情况。
4.2 阶段原则
评估过程宜进行定期的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断康复效果、分析错误走向,找到问题所在,制定或调整康复训练计划。
4.3 时效原则
评估宜注重实效。随时进行观察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解决。评估内容可适时调整,必要时宜转诊。
4.4 可信原则
评估测试环境宜符合测试要求。测试时间宜选择在被试状态良好愿意配合测试的情况下进行,测试人员经过标准化培训,测试过程规范。保证评估结果真实可信。
5 评估条件
5.1 场地条件
5.1.1 设有相应的场所用于进行儿童各项、各阶段言语功能评估。
5.1.2 评估场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消防规定。
5.1.3 无障碍设施符合GB 50763规定。
5.1.4 室内的本底噪声≤45dB(A)。
5.1.5 环境布置整洁舒适。
5.2 人员条件
5.2.1 评估机构宜有康复医师、言语治疗师或康复教师等专业人员。
5.2.2 评估人员宜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康复、医疗、教育或护理等专业背景。
5.2.3 评估人员可独立完成相关评估工作,并熟悉及能够使用常用评估量表。
5.3 物料条件
5.3.1 宜具有各项评估工具、记录用表、玩教具及儿童桌椅。
5.3.2 根据实际情况宜配套相应评估设备。
6 评估内容
6.1 构音障碍
6.1.1 构音器官检查
包括对头面部、呼吸和口咽部的外观形态及功能的评估。评估时与儿童相对而坐,观察其在自然放松时构音器官外观形态以及完成目标动作时的功能是否正常。异常情况宜详细描述。
6.1.2 构音语音能力评估
通过字、词、句、阅读、对话等形式对儿童的构音语音能力进行评估,如使用《构音语音能力评估记录表》以及《双音节声调评估记录表》对声母、韵母、声调音位的习得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记录表样例见附录A和附录B。
6.1.3 腭咽功能的评估
6.1.3.1 口腔内视诊:宜观察安静状态下软腭的长度和形态、硬腭形态;发/a/音时软腭、咽侧壁、咽后壁的活动度及腭咽间距。
6.1.3.2 发音检查:让儿童自然状态和捏鼻状态下,分别发非鼻音,比较二者的区别。
6.1.3.3 镜面检查:利用鼻息镜或镜面进行检查。鼻息镜或镜面水平放置,弦线面或镜面紧贴于儿童鼻孔下方0.5cm的皮肤上,让儿童分别发/a/、/i/、/u/三个元音,观察鼻息镜或镜面上是否有鼻漏气造成的雾气凝结。
6.2 儿童言语失用
6.2.1 非言语运动评估
指导或模仿非言语口面部运动,包括张口、噘嘴、呲牙、鼓腮、伸舌、摆舌、咂唇、咳嗽以及吹气动作,记录儿童在指导下和模仿下的运动状态。
6.2.2 言语运动评估
检查元音音序、辅音音序、音节音序、词序和句序、正序和逆序,分别指导或模仿发/a-u-i/、/baba-mama-didi/、/ba-da-la-ga/、单词和短句、数字的顺数和逆数并重复5遍,记录发音状态和错音现象。
6.3 嗓音障碍
6.3.1 视觉模拟评估
以单音、语句以及短文作为测试材料,在听感知评估中用视觉可见的方式描述评估结果。评估人员在一个0-10的标尺上标记嗓音障碍的程度,0代表完全正常,10代表嘶哑的极限,0-10之间的数值代表不同的嘶哑程度。
6.3.2 听感知评估
嗓音分级评估(GRBAS)采用4级评估尺度:0表示正常,1表示轻度障碍,2表示中度障碍,3表示重度障碍。
注1:GRBAS包括声音嘶哑总体感知程度(grade,G)、发音粗糙声程度(roughness,R)、发音气息声程度(breathness,B)、发音无力程度(asthenia,A)、发音紧张程度(strain,S)。
注2:常用声音嘶哑粗糙度(RBH) 和嗓音听感知评估共识(CAPE-V)。CAPE-V除发音无力外,与GRBAS相同。CAPE-V采用视觉模拟评分,设定了嗓音任务和评分标对语调、响度等进行评估。
6.3.3 自我评估
主要采用问卷的形式进行,常包含社会参与受限程度的问题。
注:例如由家长填写的儿童嗓音障碍指数量表(pVHI)及其简表,儿童自己填写的儿童嗓音障碍指数量表(cVHI)及儿童嗓音相关生活质量量表(pVRQOL)。
6.4 语畅障碍
6.4.1 家长问卷
由家长填写口吃或言语流畅度调查问卷,对流畅程度分级、异常主要表现、附加表现、加重或诱导因素、情绪情感表现等方面进行评价。
6.4.2 综合评估
通过对话、独白、背诵、朗读或跟读的形式,对流畅度、附加表现、儿童和父母的情绪、言语运动以及非言语运动能力进行评估,记录流畅度异常的发生频率及表现。
6.5 相关功能评估
了解与儿童言语能力密切相关的其他相关功能的发育水平,包括听力、认知、情绪、行为、发育等评估。
7 评估流程
7.1 病史采集
对儿童言语障碍的病史进行全面完整的采集,包括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前期治疗的情况、家族史、养育史、家庭社会关系、伴随症状等。
7.2 言语功能及相关功能评估
根据门诊观察和问诊结果,初步判断言语障碍类型,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对儿童的言语及相关功能进行评估,包含构音障碍、儿童言语失用、嗓音障碍、语畅障碍以及听力、认知、情绪、行为、发育等相关功能的评估。
7.3 评估数据分析
根据观察、访谈及评估结果对儿童的言语功能做出判断,包括言语功能、严重程度、预后及干预建议。
7.3.1 言语障碍判断
根据言语能力及相关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观察以及对儿童背景资料的掌握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该儿童是否存在言语障碍。
7.3.2 严重程度分级
基于评估数据,判断儿童言语障碍的严重程度。通常分为轻、中、重和极重度。
7.3.3 干预及预后建议
确定了儿童言语功能的状况以及原因后,给出是否需要干预以及干预、预后的建议。
7.4 撰写评估报告
将上述儿童的一般情况、评估结果、严重程度、干预及预后建议4个方面进行整合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制定干预计划的依据,宜使用客观、清晰、简洁、专业的语言,明确儿童是否需要干预、干预的重点以及目前干预是否有效等。评估报告样例见附录C。
7.5 转介
言语功能评估的同时,宜观察儿童的整体状况。有下列情况时宜及时转介到儿童内科、儿童保健科、口腔科、耳鼻喉科以及眼科等,避免延误危重疾病的诊治:
a)整体发育落后;
b)儿童情绪或行为问题;
c)呼吸困难、营养不良、口腔结构缺陷、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等。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评价体系
宜设立康复质量评价体系,对专业人员数量和水平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8.2 继续教育
宜制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保障入职和从业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8.3 评价方式
评价方式包括满意度调查、现场评价、自查报告,宜通过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家长会、社会投诉等方式进行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
8.4 持续改进
宜通过定期工作例会、座谈会、家长委员会等相关会议,以及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问题、分析原因, 及时制定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